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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訴願法修法

發表于: 2012/07/0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4637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90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原條文:

第 90 條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修正後條文

第 90 條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
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