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 717 號 【降低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案】
解釋爭點
限定公教人員退休所得上限,減少原得辦優惠存款金額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銓敘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增訂發布、同年二月十六日施行之退休公務人員
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已廢止)第三點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項及
第八項、教育部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增訂發布、同年二月十六日施行之學校退休
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已廢止)第三點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項
及第八項,有關以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
現職待遇計算之退休所得上限一定百分比之方式,減少其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金
額之規定,尚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之原則。上開規定生效前退休或在職之公務人員
及學校教職員對於原定之優惠存款利息,固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惟上開規定之變動
確有公益之考量,且衡酌其所欲達成之公益及退休或在職公教人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
上開規定所採措施尚未逾越必要合理之程度,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事實
釋字第717號解釋事實摘要
聲請人張山水為國立鳳山高職人事室主任、林長義為臺南縣政府技士,吳明君等101人為
公立高中以下學校教育人員、林佩韻為臺中市信義國小教師、黃秀美為臺北市東園國小
教師,均退休支領月退休金,並分別依主管機關(銓敘部或縣市政府)按服務年資核定
公保養老給付得辦優惠存款之金額,與臺灣銀行簽定2年期定存契約辦理優惠存款,領有
優存利息。嗣主管機關依銓敘部95年1月17日增訂發布之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
優惠存款要點及教育部同月27日增訂發布之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
要點各該第3點之1第1項至第3項及第7項規定重予核定,減少聲請人等得辦優存之
公保養老給付金額,並各自原約期滿續存時起適用,致各人所得領之優存利息減少。
聲請人等不服,各循序提起行政爭訟,均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爰認上開規定
有違憲疑義,分別聲請解釋(共5件聲請案)。大法官就各案先後受理,因所主張違憲之
標的相同,乃合併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