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3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部分條文,將現行高普初考錄取者服務1年內不得轉調改為3年。
現行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和初等考試。及格人員於服務1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的主管機關、學校以外的機關、學校任職。
不過,高普考及格者轉調比例高,考選部長董保城在修法初審時表示,民國98年高考及格分發者2062人,滿1年未滿2年調動者為494人,滿2年未滿3年為169人,轉調成功比率超過32%。
他說,這種剛滿1年就能調動的規定可能讓人心浮動,常常上網查詢缺額機關,影響機關人事安定,不利政府施政。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公務人員高普初考試及格人員於服務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的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的機關、學校任職。
應試者若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考試舞弊行為者,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自發現日起5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的各種考試。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規定,應試人參加公務人員考試,遇有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不同等級或類科者,應考人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未擇一接受分配訓練者,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應考人錄取的較高級或名次較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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