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司法院釋字第243號解釋與一般行政機關之情形無異
又如立法相關主持會議之主席對於不遵守旁聽規則之民眾行使警察權時,
亦係居於行政機關之地位
(二)陳敏老師的看法:
法院依「律師登錄規則」第5條及第6條規定
所為駁回律師登錄之聲請或註銷登錄,
其性質皆為行政處分不服此等行政處分者,
既然現行法律並無特別之救濟規定,
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參照行政法院49年判字第43號判例)
間接行政:
1、地方政府
訴願之先行程序
2、民間之力量
Q3: 受託行使公權力?(行政委託)
AP"§16、AP"§2Ⅲ
文義解釋: 行政程序法第16條、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
(一)私立學校
(二)民間代驗業者(ex:監理站、汽機車行)
(三)海基會
(四)船長、機長、車長(ex:船舶、機場、大眾運輸(火車、公車(客運、巴士)、捷運)
A、有獨立性
B、可以作行政作為(即可以自己名義獨立對外行使公權力)
Q4: 行政助手?
(行政輔助人)
(一)義交
(二)義消
(三)拖吊業者
(四)發生車禍時,受警察託付在現場維持秩序之人
A.無獨立性
B.不可以作行政行為(即不可以自己名義獨立對外行使公權力)
Q5:專家參與(臺灣大學.許宗力)?
獨立之行政助手(臺北大學.陳愛娥)
以私法契約羅致之私人(東吳大學.程明修)
(一)民間檢驗所
(二)大學教授
A.有獨立性
B.不可以作行政行為(即不可以自己名義獨立對外行使公權力)
行政委託V.S.行政助手
(一)國家賠償法第4條V.S.國家賠償法第2條
Q6:何謂"工具理論"?
(二)AP"§11υ:管轄恆定原則
(三)lct V.S.私法契約
行政委託V.S.專家參與
訴願法§10 V.S. 訴願法 §4
(訴願法第10條和訴願法第4條)
Q7:專家所為之鑑定報告是否為VA(行政處分)?
A7:否(惟若該報告乃意圖侵害特定人之權利,
則仍不排除對其以侵犯權力行為(民法§184(民法第184條)以下)提起民事訴訟)
權限委託:
1、委託:AP"§15Ⅱ(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
HB->HB (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
2、行政委託:AP"§16Ⅰ(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
HB->P (行政機關對人民)
*公權力行政:公法行政
*私權力行政:私法行政
*高權行政又稱準高權行政、公法形式之給付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