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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二上
阿摩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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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零體罰可能考題

發表于: 2010/02/25



※ 零體罰意義:禁止任何形式的體罰,包括身體及心理(零體罰深入探討 程薇)
一、 零體罰相關法律:
(1) 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十五條
(2)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條「身心虐待」
二、 國外零體罰:
(1) 美國:無立法禁止,但多數學校自行規定禁止或限制體罰,即使體罰也要有第三人執行,且要有見證人在場等,合理而公開的方式,以確保學生人權。
(2) 加拿大:部分區允許教師在合理條件下,適度採取體罰方式糾正學生行為,但不得打頭部。
(3) 日本:學校教育法規定,校長及教師認為基於教育教導上的必要時,可給予學生懲戒,但不可體罰。
(4) 沙烏地阿拉伯:雖未立法禁止體罰,但以行政命令禁止教師體罰學生,教師違反則停職
(5) 英國:老師只有在緊急狀況下,才被允許用合理適當的力量來維持秩序,體罰被認為是暴力及犯罪的行為,體罰學生之教師須受到法律制裁。
三、 體罰存於校園中之原因
四、 贊成零體罰的理論(零體罰深入探討 程薇)
1. 人本主義
(1) Maslow:體罰會阻礙自我實現的發展
(2) Rogers:體罰只能暫時阻止不當的行為,應以真誠一致、無條件的積極關注與同理心,使學生自我成長
2. 自然主義:Rousseau、Pestalozzi、Herbart、Froebel主張不體罰、不干涉的教育觀
3. 行為學習論
(1) 社會學習論:Bandura認為體罰即示範暴力,學生透過注意、保持、再生、動機的歷程,模仿此錯誤行為,易表現於日後行為。
(2) 操作制約:體罰為嫌惡刺激,易產生習得無助感
4. 心理社會發展論:Erikson認為體罰易形成個體失敗經驗導致角色混淆,成為發展阻力。
5. 現實治療:Glasser認為體罰並非改變行為的有效方法,反而是增強學生失敗認同、破壞師生關係,應採用不體罰不放棄學生的心態來面對學生問題
6. 個體心理學:Adler反體罰認為會破壞師生平等關係,使學生形成自卑情結。
五、 反對零體罰的理論(零體罰深入探討 程薇)
1. 性惡論:
(1) 西方:原罪論、Locke認為體罰可制止人類惡行
(2) 中國:荀子、化性起偽
2. 馬克思主義:教育為社會工具,有階級性的權力意志,實施教育也要有強制力量,學校可視為小型社會,學生行為違反校規,應受適當的處罰
六、 零體罰的價值(落實校園零體罰政策 吳清山)
1. 維護學生人權
2. 建立友善校園
3. 展現教師專業
七、 零體罰政策所帶來的改革、因應之道 (有關學生自主 自由) (零體罰深入探討 程薇) (落實校園零體罰政策 吳清山)
兼顧零體罰政策及適當的管教實屬不易,建議可由教育行政機關、教師及家長三方面著手:
1. 教育行政機關
(1) 師資培育課程,納入相關專業課程及教育法規
(2) 教師甄選,應考慮準教師性向及人格特質
(3) 加強教師專業訓練,建立專業權威
(4) 辦理教師班級經營研習,強化教師班級經營知能
(5) 辦理情緒管理相關課程,培養教師情緒管理能力
(6) 加強教師法律上輔導學生知能的培養
(7) 舉辦親職座談會,暢通家長反應管道
(8) 編製教師輔導與管教手冊,提供教師管教學生參考
(9) 試辦學生管教工作分級制,降低教師體罰情事發生
(10) 解決輔導資源不足的困境,強化學校心理輔導機制
(11) 訂定輔導與管教標準作業程序,作為處理問題準據
(12) 提供學生申訴及救濟途徑,保障學生受教權力
(13) 改變學校人員體罰觀念,改善校園學生人權
(14) 塑造關懷尊重校園文化,建立溫馨友善校園環境
2. 教師
(1) 建構學生正確的價值觀
(2) 培養學生自律的精神
(3) 重視特殊學生的特質
(4) 重視學生個別差異,因材施教
3. 家長:推動家庭零體罰
(1) 推展親職教育:教導父母正確管教子女的觀念,不採用過份的溺愛或嚴厲的教養方式。
(2) 修訂民法有關家長懲戒權的規定
(3) 社會系統的支持:教師及早發現學生言行變化、社福單位協助。
※相關考題
1. 友善校園:學校教育活動能夠建立在「關懷、平等、安全、尊重、友善」的基礎上,塑造一個溫馨合諧的校園,讓學生免於恐懼的自由(特別是免於體罰的恐懼),使學生能進行快樂而有效的學習(吳清山、林天佑)
2. 零容忍:嚴格禁止某種行為的一種規定,而違反此規定的人必須接受嚴厲處罰的一種政策。此種規定是國家層級的,可以是地區層級的,也可以是特定層級的,如學校。這裡所稱的零容忍,專指學校對於某種校園暴力行為所採取的強制禁止與立即處罰的政策。(吳清山、林天佑)
3. 零拒絕:學校不能拒絕任何特殊學生進入學校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