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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騎單車酒駕、講手機 擬罰300~600
發表于: 2013/11/22
單車族要小心了,未來騎車講手機、滑手機、酒駕、夜間行駛未開車燈或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都有可能挨罰三百到六百元。
夜騎沒開車燈 也要罰
全台單車人口已經超過一千萬人,每天以單車代步民眾約二百七十萬人,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審查各版本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通過許多攸關單車族的罰則。
按初審通過的台聯黨團版草案,單車騎士若在夜間行駛未開啟車燈、使用手機或平板電腦、酒駕、行經行人穿越道或共用人行道而未禮讓行人者,均可處三百到六百元的罰鍰。若單車騎士拒絕酒測,可罰一千二百元。
自由車協會 贊同規範
自由車協會副秘書長王美香表示,無論是新法或舊法,車協都支持,「民眾騎車使用手機,或者酒後騎車都有風險,畢竟保護自己就是保護別人,千萬別拿生命開玩笑。尤其夜騎時,一定要裝閃光燈。」
若汽車駕駛人占用自行車專用道,可罰六百元至一千八百元。至於警、消、救護人員在執行公務中使用手機或平板電腦,則按林佳龍版草案,免罰。
委員會也通過李昆澤版草案,以逼車、突變換車道等方式迫使他車讓道者,或在行駛中隨意減速、停車者,將重罰六千到兩萬四千元,並吊扣行照三個月,再犯則直接沒收車輛。
但是仍有民眾不滿表示,常見計程車突然變換車道,或是路上開車被逼車,都是一瞬間的事,就算訂出了辦法與罰則,只要警察不在場,又是看得到用不著的法條,對於改善交通亂象並沒有幫助。
開車逼車讓道 將重罰
鑑於警察仍常以偷拍的方式取締超速,委員會亦通過葉宜津版草案,規定警方當場舉發超速者,須在一般道路的一百至三百公尺、高速或快速道路三百至一千公尺前警示,避免發生危險。
魏明谷版草案則要求汽車駕駛應安置好所攜帶的寵物,否則將罰六百至一千二百元;但交通部認為不需增訂,最後以附帶決議之方式,要求交通部先納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檢討規定,視需要再提案修法。
警政署交通組昨天表示,若法案三讀通過,只要做好宣導工作,警方執行取締工作不會有困難,會全力配合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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