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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高中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三讀/建教生每日受訓 不得逾8小時
發表于: 2012/12/16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
http://l1.yimg.com/bt/api/res/1.2/7wrNA36L7kOr0soorjmTCQ--/YXBwaWQ9eW5ld3M7Zmk9Zml0O2g9Mjc-/http://media.zenfs.com/155/2011/06/16/libertytimes-logo-jpg81x27_144916.jpg
自由時報 – 2012年12月16日 上午4:24
〔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林曉雲/綜合報導〕鑑於社會時傳不肖企業、工廠剝削建教學生勞力,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明確規範建教合作機構給付建教生訓練生活津貼,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也不得預扣生活津貼做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生活津貼 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
另外,建教生受訓時間,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兩週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小時,且不得在晚上八時到隔日上午六時受訓。建教生連續受訓四小時,至少應休息三十分鐘,每七日至少應有一天例假,且遇勞基法規定的放假日也應休息。
學校應指派教師每兩週至少一次不預告訪視建教合作機構。此外,建教生因建教合作發生爭議,得向學校申請協調,並得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訴,各縣市政府教育局應設立「建教生申訴審議會」。
如果建教合作機構違規,可罰新台幣五萬元以上廿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表示,等了四十三年,弱勢建教生終於有專法保障,不再淪為賤價生,有公平受教權,不再過勞。
教育部中辦主任藍順德表示,未來學校和建教機構合作時,都有法令依據,對學校、建教機構和建教生三方都更有保障,是三贏局面。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則表示,建教法的通過,讓學校、建教生與合作廠商彼此的權利義務與責任歸屬更明確,應可改善目前建教合作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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