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三上
阿摩第 6 期
490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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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A走1萬元 判刑6月易科18萬

發表于: 2014/05/18


陳姓超商店員被控代收民眾信用卡費時,故意多說1萬元,待民眾離開,再侵占1萬元。高院日前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確定。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的判決書指出,在台北巿一家超商服務的陳姓男子在去年4月間,為一名女子辦理代收信用卡費及電信費時,明知應收金額為新台幣1萬7188元,卻收下2萬7188元。
判決指出,陳男先將錢全數放入收銀機,等待女子離開店裡後,立即將差額1萬元侵占並挪供己用。女子後來察覺有異,報警處理。
法院審理期間,陳男坦承犯行並表示,客人拿給他的錢比實際要多1萬元,他沒有跟客人說,因為當時他手頭比較緊,於是將隨身的信用卡費7120元的帳單,當場以代收方式繳掉,再把差額2880元從收銀台取出放入口袋。
女子則說,她發現短少1萬元後,曾回到店裡詢問陳男,但陳男表示,沒有多收錢,她才請店長調監視器並報案;店長則說,他問了陳男很多次,陳男都否認多收錢,但監視器畫面顯示,陳男有把錢放入自己口袋的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