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與乙結婚時,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B 二保險公司分別投保人壽保險(下稱 A、B
保單)投保額各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並均指定其配偶乙為受益人,其中 B 保單於投保
1 年後,甲即向 B公司聲明放棄其處分權,並經 B 公司批註後記載於 B 保單。民國 109 年
8 月間甲因駕車不慎撞傷丙,經法院判決甲須賠償丙 1,000 萬元,甲除上述 2 張保單外,
無財產可供執行,丙旋即向執行法院聲請扣押甲基於該等保險契約所生權利,並聲請法院代甲終止上述保險契約,取回各 300 萬元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以供丙受償。A、B
保險公司向法院聲明異議,主張保險契約未經終止,且亦不得由法院終止,故否認甲對於二保險公司有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權利。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3 題,每題
6 分,共 18 分)
【題組】
(一)解約金是否為確定存在之財產上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