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選題】 二、A 國憲法規定,條約必須納入本國法律,才能約束國內機關和個人。AB 兩國於
1948 年簽署「AB 友好通商航海條約」並於同年生效。依據該條約,AB 兩國應制訂
相關法規保護彼此人民所創作之著作權。1984 年,A 國甲公司獲得 B 國乙電視台授
權,取得節目錄影帶在 A 國的獨家發行權。不意 A 國丙公司意圖在 A 國販賣同樣
節目錄影帶,丙公司於 B 國錄製後,進而在 A 國大批翻拷並公然租售非法錄影帶。
甲公司因而請求 A 國法院禁止丙公司出租發行未經授權之錄影帶,並請求賠償二百
萬美金之損害。但丙公司指稱 A 國不須再受與 B 國所訂「AB 友好通商航海條約」
的拘束,因為 AB 兩國已經於一年前斷交,AB 兩國政府雖然沒有宣布,但兩國之間
所有條約依國際法當然均告失效。而且縱然有效,但是自 1948 年「AB 友好通商航
海條約」生效後,A 國從未依「AB 友好通商航海條約」制訂相關法規保護 B 國人
之著作權,由於 A 國是一個三權分立的國家,所以行政部門所簽署的條約對於司法
部門沒有拘束力。
閣下學有專精,故敬請就國際法上相關規範,評析丙公司之意見是否符合國際法。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