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乙、丙、丁、戊五人出資成立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 ,甲出資新臺幣(下
同)30 萬元、乙出資 20 萬元、丙 50 萬元、丁 10 萬元、戊 40 萬元,公司章程訂
有依股東出資額每 10 萬元有 1 表決權之記載事項。因丙出資最多,故被推選為 A
公司董事。公司成立二年多後,丁、戊主張公司應擴展業務,甲、乙持反對態度,
而丙保持中立,由於意見不合,A 公司紛擾不斷,因此,丁、戊提出增資 50 萬元,
並由己出資成為新股東(下稱增資案),而乙因公司之紛擾,不欲再繼續保有對 A
公司之出資,而擬將其全部出資轉讓給甲(下稱出資轉讓案) 。就此兩案,丙均表
示同意,但甲、乙反對增資案,丁、戊反對出資轉讓案。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題組】 (一)A 公司若得進行增資案時,增資之 50 萬元得否全由己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