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班費給付之案例解答25%(有兩小題)
【題組】1.原告(A勞工)為被告(B 醫院)之麻醉科、開刀房、潛醫科、外科之護理師。自到職日起,為配合被告(即醫院)24小時醫療工作之順利運行,除平日正常上班8小時,下班後之16小時皆為繼續待命(on call),假日則為24小時待命。倘原告於待命(on call)期間接到被告通知出勤,則需30分鐘内抵達被告所在地提供勞務,被告再依原告實際出勤之時數,給予相對時數之補休。 原告主張:
護理人員在待命(on call)期間,因需接受醫院通知後30分鐘内抵達醫院,致使原告A在待命期間均不敢離開 住所,需隨時保持高度專注力,應付被告B緊急召回之情況,無法任意支配時間運用,是原告A雖未返回醫院仍屬延長工時,應計算加班費。
惟,被告抗辯:
被告B自設立之初,即設有待命(on calI)制度,原告A 於到職時均知悉並同意被告之待命備勤制度,是兩造間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即有約定待命時間不計人工作時間内。又B被告考量員工下班後可自由運用之時間 ,惟願配合被告於緊急狀況時電話呼叫支援醫院人力所需,因此被告員工待命時有實際出勤之時數,均給予相對時數之補休,且被告之待備勤制度無違反之處罰規定,僅為求保障民眾醫療
而商請員工配合偶有緊急人力調度,不具強制性之措施,不應另行計算加班費。
請問,A之請求加班費給付是否有理由(必須詳細說明主張之理由)(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