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班費給付之案例解答25%(有兩小題)
【題組】2.原告(A勞工)為被告B醫院之急診室專科護理師,其每月工資給付之中皆有「積借休累積次數」之項目。 原告A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之工作時數,依積休方式辦理,於部門工作量減少時,主管得請所屬人員休假提早下班,時數依借休方式辦理,若積休累積時數於積休結算後(即每年3月底)仍有積休時數餘額, 則積借休累積時數將轉作積借休結代金。 因此,按B被告所制定「考勤管理法」之「加班津貼標準」規定:「實施積借休人員於積借休結算後,如仍 有積休時數餘額者,「其每小代金依假日加津貼標準支給」以及同辦法另有規定:「假日加班津貼 依『(本薪+職務津貼+特殊津貼+執照津貼+交通津貼+伙食津貼)÷30÷8』支給」。
一、 美日逾8小時之工作時數既為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則計算積借休結清代金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一項、第2款之規定家給傅。
二、上述因延長工作時間所發給之「夜點費」、「值勤津貼」,具有經給予及勞務對價性質,應計人每小時
工資額作為計算之基準。
被告B抗辯:
一、 原告A每月實際排休日數少於當月應休日數所產生之「積休」係為勞雇雙方依合意約定書之排班結果,積休時數並非正常工時以外加班,自無勞基法第24 條規定之適用。
二、依勞基法第34條規定,晝夜輪班制乃法定工作方式,僱主無義務就勞工原領工資外另給付夜點費,故「夜點費」係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予,並非具有勞務對價性之工資性質。
請問,A之請求加班費給付是否有理由(必須詳細說明主張之理由)(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