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某甲於A機關(下稱A)所屬B機場(下稱B)附近,經公告禁止施放遙控無人機活動範圍內之地區上空施放空拍機,經B通報轄區航空警察局(下稱航警局)進行調查,經調閱周邊
監視器查知係甲所為,並通知甲到場說明。嗣A審認甲未經申請許可在系爭地點施放遙
控空拍機,違反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1項規定,乃按同法第118條之1第1款,裁處甲
罰鍰30萬元。甲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甲於起訴書中主張:「(一)、
伊不清楚系爭地點禁止玩遙控無人機,且該處附近亦未設置告示牌公告禁止,況伊不會
使用電腦,亦不知網路上有相關禁止公告。(二)、伊目前收入不穩定,離婚且扶養兒女,
原處分課以罰鍰高達30萬元,對伊生計造成負擔,違反比例原則。」故聲明訴願決定不
利於原告部分及原處分均撤銷。
【參考法條民用航空法】
第99條之13第1項:「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
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由民航局公告之。」
第118條之1第1款:「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民航局廢止
其操作證,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一、
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規定,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
離範圍內從事飛航活動。」
請問:
【題組】(2)某甲之主張(一)是否有理由? (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