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任職於某公營事業擔任採購高階主管,其胞弟乙乃 A 公司之負責人,某次參與該
公營事業採購招標案中得標並履約。經遭人檢舉,該公營事業查明原委後依政府採
購法之規定撤銷決標並解除契約。後經法務部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5 條
處該交易行為金額 1 倍之罰鍰,計新臺幣 546 萬元。乙不服,遂提起行政爭訟。
試問:乙以下之主張有無理由?
【題組】 ⑵乙於投標時因不瞭解該公營事業內部各單位之權責劃分,曾以電話詢問業務主管,
認為與其胞兄甲所掌業務無關,遂進而投標、決標,所以乙主觀上並無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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