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非選擇題
1. 甲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騎乘重型機車,路過台北市和平西路、重慶
南路口時,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衛生稽查大隊攔檢,未能通過檢
驗。檢查人員交付甲一紙告發單,上面除載有甲的姓名、身分證字號與
車號外,並告知甲應於次日起 7 日內至指定地點接受裁決。通知書背後
記明:逾越 10 日到案接受裁決處罰的罰鍰,為 10 日內接受裁決處罰的
雙倍;逾越 30 日接受裁決處罰者,為 10 日內接受裁決處罰者的 4 倍。
告發單的「注意事項欄」並附記:「本通知書不得作為訴願之依據」。
試問:
【題組】(3)能否據以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