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為因應香港「反送中」事件所引發之民主運動,政府报針對香港地區人民,因爭取民主運勤而遭到政治迫害者,给予政治庇護·由於修法曠日廢時,政府以「香港關係澳門條例』(以下簡稱港澳條例)第18條為法源投權依據,而在港澳條例授權內政部訂定之「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港澳居留辦法)中,增訂第16之1條,其內容為:
香港地區人民,因政治因素而受到嚴重迫害,且有事實足認其雞以精香地勤位集制度獲得救濟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政治庇護。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到申請,不得行拒絕或強制出境並應即送由行政院所設之「庇護審議小組」處理。庇應就申請人是否符合要件,進行審查。如認申請人符合要件者,應子核准並由主管機關
准予在臺灣地區居留。
但許多立法委員對於此一規定表示疑感,認為大過租糙,日未考量台灣特殊政治因责故應全面另訂難民法」或在母法中加以規定,而不宜僅以行政命令處理之·於是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62 規定,院會決議,認定前揭港澳居留辦法第16-1條,屬「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請內政部廢止之
政部與行政院,認為立法院除非透過「法律案」之立法程序,否则無權以單純的實質審查行政機關所訂定之命令。此等「立法否决」(legislativeveto)制度,侵犯行政權且規避了憲法明文规定之「覆議」機制。因此由行政院聲請司法院解釋。
請問:
【題組】(二)您是行政院之法律顧問,請就行政院之立场,撰窝法律意見,點出本案主要之爭點,相關之憲法規定、大法官解釋,以及學理依據,並於分析雙方可能之正反見解後,做出可說服大法官之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