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設立於民國 100 年 1 月 23 日,以經營不動產開發為
業,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2 億元,共發行普通股 2,000 萬股。甲、乙、丙、丁、戊、
己、庚、辛、壬、癸等十人為原始股東,各持有 A 公司 200 萬股。經查,A 公司設置
董事三席,由甲、乙、丙擔任,並推選甲擔任董事長;設置監察人一席,由丁擔任。
甲因職務之便,竟於民國 104 年間發包營建工程時,收取 B 營造公司之回扣新臺幣
1,000 萬元,經 B 公司之員工檢舉,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背信罪起訴在
案。試問:
【題組】⑵若監察人丁認為甲已不適合擔任董事,爰依法於民國 105 年 3 月 23 日召開臨時股
東會,提案解任甲之董事職位,甲則於臨時股東會上喊冤,博取同情,股東戊聽
信其說辭,對於解任董事甲之議案投下棄權票,致股東會未能通過決議將甲解任。
詎料於股東會決議之隔日,甲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戊乃決定訴請法院
裁判將甲解任,請問戊是否具備起訴股東之資格?(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