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滯欠綜合所得稅新臺幣 50 萬元,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高雄行政執行處
(下簡稱高雄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茲高雄行政執行處認甲有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
第 1 項第 3 款「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乃作成 A 函,請內政
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甲出境,並通知甲。甲不服,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
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作成決定駁回聲明異議。問:
【題組】⑶承⑵,若甲合法提起行政訴訟,惟甲於訴訟中僅聲明請求撤銷 A 函,其餘未寫隻字,
法院可否逕為甲敗訴之判決?又設甲雖主張高雄行政執行處認定其有「就應供強
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顯屬無稽,惟未進一步提出任何事證以實其
說,而高雄行政執行處亦未提出充足事證,法院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