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不服,且其上訴利益已逾新台幣 150 萬元,
乃隨即提出上訴狀予原二審法院,上訴於最高法院,其上訴理由略以:原二審判決
祗係援引先前一則最高法院針對相同事實所為民事判決意旨,採為其判決基礎之法
律見解,反竟恝置最高法院就相同事實所為另一民事判決,且經選編為判例之統一
見解(按:並狀附該民事判決全文供參)於不適用,顯有違誤而影響裁判之結果。為
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應請許可上訴,俾資救濟。問:
【題組】
(一)原第二審裁判法院應為如何之審查,藉以認定題示案情,應否許可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