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護理人員法」第 7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 「專科護理師之分科及甄
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據此訂定之「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
審辦法」而產生專科護理師,而專科護理師之職業範圍,依據「護理
人員法」第 24 條第 3 項、第 4 項之規定,除得執行健康問題之護理評
估、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護理指導及諮詢、醫療輔助行為之外,並
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此之「監督」 ,依據「專科護理師
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第 2 條規定,監督係指由專科護理
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前或過程中,醫師對其所為之「指
示」 、「指導」或「督促」 ,監督不以醫師親自在場為必要。同法第 5 條
規定,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監督下之醫療業務,得由醫
師預立特定醫療流程。同法第 3 條規定該醫療業務之項目,以正面表
列方式呈現。
復依據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疾病管制署於中華民國 109 年
4 月 24 日以疾管感字第 1090051733 號函致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針對「專科護理師可否執行 COVID-19(新冠肺炎)相關咽喉拭子採檢
作業」之疑問,說明:「……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傳染病檢體,由醫師採檢為原則;接觸者檢體,由醫師或其他
醫事人員採檢;環境等檢體,由醫事人員或經採檢相關訓練之人員採
檢。採檢之實施,醫事機構負責人應負督導之責;病人及有關人員不
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三、爰此,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條
件個案之咽喉或鼻咽拭子檢體由醫師採檢為原則,未符合上述條件個
案或接觸者之咽喉或鼻咽拭子檢體,得由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採檢。」
試問: (每小題 15 分,共 30 分)
【題組】
(一)此之「疾管感字第 1090051733 號函」之法律性質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