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參考法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66 條第 1 項:「醫事服務機構得申請保險人同意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申請特約為保險醫事
服務機構之醫事服務機構種類與申請特約之資格、程序、審查基準、不予特約之條件、違約之處理及
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申請特約之醫事機構或其負責醫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特約:
一、違反醫事法令,受停業處分期間未屆滿,或受罰鍰處分未繳清。」
第 8 條:「前條特約契約之效期為三年,效期期滿,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符合下列條件,未以書面通知
保險人終止特約時,保險人得依本辦法規定續約之:
一、未有本辦法所定不予特約之情事。」
第 40 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予以終止特約。但於特約醫院,得按其情
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予以停約一年:
二、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節重大。」
【題組】1. 甲診所(簡稱「甲」)因偽造病歷以申報健保給付被查獲,中央健康保險署(簡稱「健
保署」)去函「終止特約」。甲不服,經前置程序後欲提起行政訴訟。請問,本案應
適用何種訴訟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