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為釐清其配偶乙,遭 A 機關懲處事實及理由,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 條︰「與人
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
之。」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 A 機關申請複印該案相關函文。A 機關函覆,其申請
係對所屬公務員所為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該法之行政程序,且無涉甲權利或法律
上利益,故礙難同意。
【題組】⑵本案涉及之權利或利益為何?其法益輕重如何衡量?甲對 A 機關上述處理回覆不
服,應如何進行救濟程序?(15 分)
參考條文︰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6 條:「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第 9 條第 1 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
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第 18 條 第 1 項:「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