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黨產會」)依據「政黨及其附
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以下簡稱「不當黨產處理條例」 )之
規定,認定 A、B 公司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並命國民黨應將所持有
之股權須全數收歸國有(條文如附) 。國民黨不服,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然,受理之法院(後稱「甲」法院) ,認為前述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有違
憲之疑義,因此便以裁定停止該訴訟之訴訟程序,並向大法官聲請解釋。 試問:
不當黨產處理條例:
第四條第二款:附隨組織: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
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
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
第五條:(第一項)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或其自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並於本條例公布日
時尚存在之現有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
息外,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第二項)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
十五日起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之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
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雖於本條例公布日已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
託管理人所有之財產,亦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第六條第一項:經本會認定屬不當取得之財產,應命該政黨、附隨組織、受託管理人,
或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
之人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
【題組】(一)在依法審判的要求下,甲法院可否做此聲請?又,倘若甲法院可做此聲請,應符合哪些要件才得為之?請敘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