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警員 P 以現行犯逮捕正在施打毒品的甲,在警局,P 詢問甲並製作筆錄,甲供出係向
乙購買毒品。P 查證發現乙是毒品通緝犯,乙經 P 緝捕到案詢問後,承認施用毒品,
但否認販賣毒品。P 將乙尿液及查扣之毒品送到地檢署事前以公文選定的醫院鑑驗。
其後,P 將乙隨案移送檢察官,經檢察官 S 複訊,乙仍承認吸毒,但否認販毒。S 以
乙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重罪,向法院聲請羈押乙。法院尚未開始進行羈押審查程序,
乙配偶丙為乙委任的辯護人 L 趕到法院,L 要求法院先讓其跟乙交談,並要求檢閱
檢察官偵查卷證資料。法院不允准 L 與乙會面交談,且因偵查卷證尚未送至法院,
因而暫時無法交付卷證資料與辯護人。檢察官聲請羈押 3 小時後,偵查卷證始送至
法院,法院才通知辯護人 L 檢閱。辯護人影印資料及準備開庭又歷經 1 小時,才開
始羈押審查程序。檢察官雖受通知,仍未到庭。法院審查時,辯護人 L 以檢察官未
將全部卷證資料交伊檢閱而向法官異議。法官以檢閱卷證範圍如何為檢察官之決
定,辯護人無權異議,且法院亦無權限得命檢察官檢附所有偵查卷證,因而當庭駁
回異議。最後,法院允准羈押乙,被告以此為由提起抗告,法院以無理由駁回抗告。
乙於羈押執行中,辯護人 L 要求丙私下去見甲,希望甲改變供詞。檢察官 S 獲知此
事,即檢附相關文件向法院聲請限制辯護人 L 接見羈押的乙,也聲請禁止乙押所與
外人接見。法院未經訊問被告乙,亦未聽取辯護人 L 之意見,即簽發限制書允准限
制乙接見。試問:
【題組】⑵法院限制接見處分之合法性。(40 分)
(答題除引用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