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為某大樓之頂樓層7樓住戶,於民國80年間在其與樓下住戶間之樓梯間(即6樓至7樓間)裝設鐵門,以阻擋其他住戶出入大樓頂樓陽台。嗣民國
「住戶不得於防84年6月9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制定,於第16條第2項規定: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
巷道妨礙出入。」該條項於92年12月9日修正為:「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
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適用迄今。乙於112年6月間遷入同大樓,為甲之樓下(6樓)鄰居,見甲有於樓梯間擅設鐵門,妨礙出入之違章情事,遂向地方主管機關丙檢舉。請問:
(一)丙得否依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對甲80年間於樓梯間設置鐵門之行為處以罰鍰?(20分)
【題組】(二)在子題(一)答案為肯定之假設前提下,若甲經丙命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丙依上開條項規定,得連續處罰之。從確保住戶安全之觀點出發,
丙在法制上除連續處罰外,是否尚有其他手段可資採行?其與連續處
罰間之選擇,應為如何之合義務裁量?(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