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
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
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
過規定標準。…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
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
據之限制。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
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刑法第 185 條之 3 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
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
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
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規定裁處之。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
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
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
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題組】二、承上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的「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其規定標
準為何?及規定於何處?又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
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
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其意義為何?及有無違反
憲法上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請舉例說明並申論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