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甲列乙、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乙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丙為連帶保證人,乙屆期未清償借款,經催告仍拒不履行等情,依消費借貸、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聲明求為命乙、丙連帶給付 300 萬元之判決。嗣乙於第一審
訴訟程序中死亡,由其全體繼承人丁、戊聲明承受訴訟。第一審法院認定甲僅交付
200 萬元借款予乙,乙全未清償,丁、戊為乙之繼承人,應繼承乙對甲之債務,丙
對甲應負連帶保證責任,因而判命丙、丁、戊應連帶給付甲 200 萬元,並駁回甲其
餘之訴。甲、丁分別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甲之上訴理由略以:甲確已交付 300
萬元借款予乙等語。丁之上訴理由略以:乙並未向甲借款;縱乙有向甲借款,乙已
清償完畢等語。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題組】⑴法院應如何著手整理本件事實上爭點?在爭點整理階段,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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