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 公司申報 99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初查依申報數核定,嗣依通報資料,國稅
局認 A 公司涉及有虛報之情事,乃予以補稅並按所漏稅額處 1 倍罰鍰。A 公司
不服,爰申請復查,後復查決定同意追減罰鍰為 0.8 倍。A 公司仍不服,提起訴
願,主張就虛報部分係為爭取合約,而給予訴外人該款,該款與營業項目有關,
請求稽徵機關准予認列,後經訴願決定駁回,復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起訴,經該
院於 106 年 5 月 3 日判決,以 A 所追加處分違法之理由係復查程序中所未提出
爭執之爭點,而不得再於本件訴訟中主張。A 公司就此不服,爰上訴最高行政法
院。試問:
【題組】(二)A 公司之上訴理由如有不足,行政法院可否就其未主張之理由部分予以判決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