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例事實:
保戶甲於民國 100 年 5 月 3 日經乙保險公司以電話行銷方式投保「住院
醫療保險乙型」,並經乙公司線上同意承保,該保單於 100 年 5 月 3 日午
夜 12 時生效。後甲於同年 9 月 15 日至 10 月 6 日間因「左大腿壓瘡」,
至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台大醫院)住院接受治療並行清創
手術,因而向乙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住院醫療理賠共新台幣 44,000 元整之
保險金,惟乙公司則主張甲於投保前即曾因「脊髓內腫瘤併下肢癱瘓及
神經性膀胱功能障礙」所致「左下足跟壓瘡」及「左坐骨壓瘡」分別於
93 年 1 月及 97 年 1 月間住院治療,故甲本次住院為投保前揭各疾病之後
續治療,非屬保單條款約定之投保生效三十日後開始發生之疾病。又本
件亦屬保險法第 127 條,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疾病中之情形,保險公
司對是項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拒絕理賠。
問題:
【題組】(三)本件乙公司得否主張違反告知為由予以解除契約並主張不負給付保
險金之責?
關於甲之請求是否有理,以及乙公司是否應負給付保險金之責,試就現
行保險法之規定及契約條款或示範條款之約定,加以析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