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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臺北市私立協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101學年度專(兼)任新進教師甄選簡章發表于: 2012/05/19 |
臺北市私立協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101學年度專(兼)任新進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本校新進教師甄選辦法。
二、甄選教師名額及甄試科目如附件一
三、公告時間地點及方式:甄選簡章於101年5月 日起公告登錄於臺灣師範大學、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教師甄選網站、111人力銀行及張貼本校網站首頁。
四、簡章及報名表請直接由網站下載(報名表、切結書如附件二、三)。
五、 報名日期:101年5月21日至5月25日。
六、 報名方式:檢附有關證件影本,以郵寄方式報名(郵戳為憑)。
七、 報名地點:臺北市忠孝東路五段790巷27號 查詢電話:02-27282350
本校人事室
八、 報名資格:凡中華民國國民,身心健全,品德優良,並具有下列資格者:
(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三條各款資格者。
(二)未有教師法第十四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一、卅三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該科登記或檢定合格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四)持有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該科技術及專業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五)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本科系或相關學系畢業者。
九、 應繳表件:
(一)甄選報名表乙張。(自行填寫)
(二)學歷證件影本。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教師證書及專業教師證書或教育學分證書影本。
(五)其他經歷或經驗證明。
(六)500字自述簡歷(併上項資料暨個人履歷製作成冊)
(七)書面參考審查資料或教學檔案(於考試時帶來即可)。
註:凡持國外學歷證明者,請繳交畢業證書中文翻譯本,並須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文件,經主管行政機關認定具有中等學校教師資格之證明文件,始得報名,且不得以切結方式報名後補繳。
十、 甄選結果於本校網頁公告,不另行通知。
十一、甄試方式:
(一)第一階段:採筆試70%、資訊能力測驗(word、excel及檔案上傳下載)30%。
第一階段筆試成績擇優錄取正取名額五倍,參加第二階段試教暨口試,如報名人數未超過筆試成績擇優錄取人數,則直接進行資訊能力測驗後進入試教暨口試。
(二)第二階段:試教暨口試。
總分:第一階段成績30%,試教40%、口試30%。
十二、如參加甄試人員成績未達錄取標準,則不予錄取。
十三、甄試時間:(甄試位置於當日於校門口公告)
(一)資訊能力測驗:5月29日08:30至08:50。筆試:09:00至10:00
(二)試教:5月29日09:00起(每人15分鐘)。
(三)口試:5月29日09:00起 (每人15分鐘)。(試教口試交叉進行)
(四)面試:5月30日09:00。(面試名單前一天於本校網頁榜示)。
十四、面試當天,請帶文件正本,核對後即發還。
十五、附則:
(一)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銷甄選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二)本校教師聘任約定要項如附件三。
十六、本簡章經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一)甄選教師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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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筆試及試教科目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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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教師甄選報名表
臺北市私立協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101學年度教師甄選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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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切結書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考協和工商100學年度教師甄選,如有下列情事之一發
生,本人願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或由學校應規定予以解聘:
一、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二、無法於規定時間內繳交原服務機關或學校之離職同意證明書。
三、所提有關證明資料有不實等情事。
四、本人詳閱貴校教師聘任約定要項,若經錄取本人將遵守約定事項絕無異議。
此致
協和工商人事室
立切結書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公)
(私)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三
臺北市私立協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教師聘任約定要項
第一條 本校專任教師具有擔任導師、兼行政職務之義務。無論專(兼)任教師皆負有對學生心理、學習態度、品德言行進行輔導暨擔任學校規定學生各種活動及校外生活指導之責。專任教師週一至週五每日在校至少七小時,兼任行政職務、工作特別需求之教師,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 專(兼)任教師暨技士(佐)簽訂本聘約接受聘任後,不得任意解約。如因故必須解約或聘約屆滿,不再續接聘約,應於二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本校並徵得本校之同意,經本校覓得適當人選接替後,方得離職,其薪資結算至離職日止。如未依前述方式為通知、離職者,除應按相當於其離職前一個月薪資(當月薪資總額)兩倍之金額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予本校外,於懲罰性違約金繳清前,本校得不發予任何離職證明,本校並得永不再行聘任之。
第三條 受聘擔任本校專任教師者,除本校指派之工作,或法令另有規定經本校同意者外,不得兼任他職;另於任職本校教師期間所創作之著書、研究報告、各項電腦軟體、程式等著作權、專利權等各式智慧財產權益,均同意歸屬本校所有。
第四條 專(兼)任教師暨技士(佐)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經查明屬實後,本校得逕行解約或終止聘約:
(一)、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所列解聘、停聘、不續聘情事之一者。
(二)、因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三)、未經學校授權逕向學生收取錢財或推售書籍用品者。
(四)、行為不檢(在校內毆鬥、賭博、酗酒、言語污穢、師生戀等)有損師道者
(五)、侵佔學校財物、挪用公款或借支公款、公物到期不還經催繳仍置諸不理者
(六)、一學期內連續曠職三天或累計滿四天,兼任行政工作之專任教師累計滿五天者。
第五條 專(兼)任教師暨技士(佐)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校得於學期或學年結束時不再續聘或提前終止聘約:
(一)、人事不宜(挑撥離間、顛倒是非、惡意中傷或發生爭吵等)經勸導無效者
(二)、各種考試洩露題目,或應保密之公務予以洩露者。
(三)、未得學校許可私自請人代課、代職,私將校舍頂借外人或將公物借與校外人士使用者。
(四)、當學年度考評成績依本校教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考列第五條四款或第七條四款(即60分)以下者。
(五)、不配合招生工作,有具體事實者。
第六條 專(兼)任教師任職期間,同意遵守有關法令及校方之一切規章、會議決議,竭盡所能配合本校誠心教(輔)導學生。
第七條 專(兼)任教師因解約、提前終止聘約或不續約而離職者,應依校方規定辦妥離職手續後(如有借用校方財物或配住宿舍亦應依規定繳還、遷讓),本校始交付離職證明。
第八條專(兼)任教師暨技士(佐)聘約屆期即行失效,除本校於聘約期間屆滿前二週內,與專(兼)任教師另行簽訂聘約者外,視為不續聘不續約。本校與專(兼)任教師暨技士助教另行簽訂聘約後,本校應另交付聘書予專(兼)任教師暨技士(佐)。
第九條 本聘約其他未載事項,悉依教育部有關法令暨本校所訂章則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