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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憲法小整理心得

發表于: 2012/10/12



 




日期




 

憲法本文通過:35.12.25國民大會通過

憲法本文公布: 36.1.1國民政府公布

憲法本文施行:36.12.25施行


增修條文第7次修正:94.6.10



 




產生




 



人民直選: 正副總統(85年第9任起)、立法委員



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審計長、副總統缺位補選



行政院院長提名,提請總統任命:



            行政院副院長、部會首長、政務委員、省主席、省委員、省



諮議會議員



 




任期




 



正副總統:4年,連選得連任1次



立法委員:4年,連選得連任( 解散重選,任期重新起算)



大法官: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



考試委員:6年



監察委員:6年



副總統缺位:總統3個月內提名,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滿



補選正副總統: 繼任至原任期滿



 




年齡




 



正副總統:40歲



直轄市長:30歲



縣市長: 30歲



鄉鎮市長:26歲  



村里長:23歲



立法委員、議員、代表:23歲



被選舉權:23歲



選舉權:20歲



 




人數




 



┌ 直轄市、縣市= 73人      ┐



立法委員(第7屆開始):│ 平地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   ├─  合計113人



└ 僑居、不分區代表=34人  ┘



大法官:15人,包含司法院正副院長



監察委員:29人,包含正副院長



省政府委員:9人,包含省主席



考試委員:若干人( 但考試院組織法明定19人,包含正副院長)



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



 




組成




 



行政院會議:行政院正副院長、部會首長、不管部會政務委員



大法官會議:大法官15人組成,包含司法院正副院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 ~ 15人組成



監察院彈劾:監委2人提議、9人審查即決定,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監察院糾舉:監委3人審查即決定,向糾舉人主管或上級機關提出



 




幾分之幾




 



行政院長不信任:立委1/3連署、全體1/2贊成



立法院院會議案:立委1/3開議、出席1/2(過半)決議同意通過



立法院對總統彈劾: 立委1/2提議、全體2/3決議,聲請大法官審理,憲法法庭判決成立,



總統解職



立法院對總統罷免: 立委1/4提議、全體2/3同意, 選舉人總額1/2(過半)投票、



有效票1/2(過半)同意



變更領土: 立委1/4提議、全體3/4出席,出席3/4決議



           公告半年、有效票超過選舉人總額1/2複決



立法院覆議: 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立法院開臨時會: 總統之咨請、立法委員1/4以上之請求。



立委婦女當選保障: 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1/2



 







 



行政院長不信任:不信任案投票未通過,1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總統國情報告:立法院每年集會,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變更領土案:公告半年,應於3個月內投票複決



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應於3個月內投票複決


 







 



立法委員選舉:任滿前3個月內選舉產生



副總統缺位:總統3個月內提名,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滿



變更領土案:公告半年,應於3個月內投票複決



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應於3個月內投票複決


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 期限不得逾3個月。



行政院提出預算案:會計年度開始3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行政院提出決算案: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



監察院決算審核: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3個月內審核,並向立法院提出審核報告



立法院會期:每年2次自行集會,2月至5月、9月至12月



 







 



緊急命令:10日內立法院追認。若立法院已解散時,3日內自行集會,開議7日內追認



法律案公佈: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收到後10日內公佈



行政院長不信任案:投票通過,行政院長10日內提出辭職,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行政院覆議: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須總統核可)



立法院覆議:送達立法院15日內做決議,逾期原決議失效。



             如立法院休會期,7日內自行集會,開議15日內做決議,逾期原決議失效



立法院解散:60日內舉行立委選舉,選舉結果確認後10日內自行集會,任期重新起算


 




小時




 



行政院長不信任: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48小時內記名投票



移送法院審問時限:24小時



法院提審時限:24小時



法院追究時限:24小時



 




爭議/ 解釋




 



院與院間之爭執:總統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



立法與執行事項,遇有爭議時:立法院解決



省法規與國家法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司法院解釋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憲法之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