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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教授涉詐補助款 最高法院︰非公務員不算貪污
發表于: 2013/04/13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林俊宏、林宜樟、吳世聰、丁偉杰/綜合報導〕最高法院昨天審結教授補助款案,合議庭認定教授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承辦國科會等機關補助,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和決標規定,因此「教授不具授權公務員身分」,也不適用公款公用規定,不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A貨報B帳 只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其次,教授的「請購單」、「支出憑證黏存單」申報不實部分,最高法院認定請購單等單據不是公文書,因此教授以A貨報B帳,不構成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只成立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至於本案被告中正大學化工系教授林昭任涉案部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理由矛盾,一方面認為林昭任是授權公務員,另一方面又認為科學技術基本法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撤銷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
最高檢察署對此表示,依最高法院過去判決見解,教授如負責辦理採購、驗收業務,屬授權公務員,若以不實單據用公款購買私物再核銷,即觸犯詐取財物罪;最高法院昨天提出的看法顯然與過去不同,收到判決後將審慎研議,必要時聲請最高法院統一見解。
判決具指標意義與影響力 可望重罪輕判
由於本案為最高法院對教授補助款案的最新判決,具指標意義,一般認為對下級審和檢方有實質上影響力,除非未來最高法院其他審判庭有不同見解,且提交該院刑庭會議表決後推翻本案見解,但難度極高,否則下級審和檢方恐無法挑戰本案判決。
資深司法官指出,二審依貪污治罪條例的詐取財物罪,及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對林昭任論罪,兩罪都是重罪,一為七年以上徒刑,另一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就算酌減刑度也須入獄服刑。
最高法院改為認定觸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度為三年以下,未來獲判緩刑、判六月以下還可易科罰金、甚至緩起訴的可能性大為升高。
林昭任被控接受國科會委託購買的器材驗收不實,盜賣實驗室器材、挪用補助款購買電腦私用,不法所得兩百萬元;一審嘉義地院依貪污等罪將林判刑十年,二審台南高分院判五年。
曾被最高法院判決有罪的類似案例,為前國立嘉義大學教授余哲仁,余被控用三十四萬元的研究經費購買兩台酒精泵浦,再請廠商開假發票報帳,將儀器歸為己有,依貪污等罪判刑三年六月確定。
律師轉述 林昭任得知後情緒激動
中正大學化工系教授林昭任昨天透過學校表示,此事該說的都已說過,不願回應。中正大學主秘陳朝輝說,大學教授平常不是公務員,不能有錯才變成公務員。林昭任的律師羅明通則表示,林昭任得知最高法院將案件撤銷,發回更審後情緒激動,也感到高興。羅明通說,林昭任坦承以不實單據辦理採購核銷,僅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且錢是用在學生身上,他無不法意圖。
另外,正在嘉義監獄服刑的前嘉義大學教授余哲仁,嘉監表示,余哲仁已向獄方表達「不願接受媒體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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