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下列之人何者為刑事訴訟法所指之犯罪被害人?
(A)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侵占公司財物,該公司之股東
(B)因證人偽證因而受不利益判決之被告
(C)重婚罪第二次婚姻之相婚人
(D)祭祀公業財產被侵奪時,具有派下權之派下員。
統計: A(92), B(137), C(64), D(271), E(0) #358668
詳解 (共 10 筆)
~按刑訴法第232 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所謂被害人,指因犯罪行為<直接>受害之人而言,至其他因犯罪間接或附帶受害之人,在民事上雖不失有請求賠償損害之權,但既非因犯罪<直接>受其侵害,即不得認為該條之被害人,因而陳告他人之犯罪事實,請求究辦,亦祇可謂為告發,不得以告訴論(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5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對於不起訴處分之聲請再議,限於有告訴權人,且實行告訴者,方得為之(司法院院字第1576號解釋同此意旨)。而非犯罪直接被害人,依法自不得聲請再議,非犯罪直接被害人雖就該案件聲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發回續查,惟其就此部分所為再議之聲請既為不合法,原不起訴處分關於此部分並不因此而阻止其確定,若復無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所定新事實、新證據之事由,即重行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4 款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53 號判決亦同此意旨)。
~祭祀公業的派下員具有極為重要的地位,派下員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3條,是指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
~【裁判字號】:69年台上字第2400號
【裁判案由】:偽證等罪
【裁判日期】:民國 69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要旨】:按提起自訴以犯罪之直接被害人為限,而偽證罪之<直接>被害人為國家並非私人,因證人之虛偽陳述,在他人是否因此被害,尚繫屬於執行審判或偵查職務之公務員採信與否而定。該他人並非因其偽證行為,而直接或同時受有損害,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所稱之被害人並不相當 ,自不得提起自訴 。
~按刑訴法第232 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所謂被害人,指因犯罪行為<直接>受害之人而言,至其他因犯罪間接或附帶受害之人,在民事上雖不失有請求賠償損害之權,但既非因犯罪<直接>受其侵害,即不得認為該條之被害人,因而陳告他人之犯罪事實,請求究辦,亦祇可謂為告發,不得以告訴論(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5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對於不起訴處分之聲請再議,限於有告訴權人,且實行告訴者,方得為之(司法院院字第1576號解釋同此意旨)。而非犯罪直接被害人,依法自不得聲請再議,非犯罪直接被害人雖就該案件聲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發回續查,惟其就此部分所為再議之聲請既為不合法,原不起訴處分關於此部分並不因此而阻止其確定,若復無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所定新事實、新證據之事由,即重行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4 款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53 號判決亦同此意旨)。
~祭祀公業的派下員具有極為重要的地位,派下員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3條,是指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
~【裁判字號】:69年台上字第2400號
【裁判案由】:偽證等罪
【裁判日期】:民國 69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要旨】:按提起自訴以犯罪之直接被害人為限,而偽證罪之直接被害人為國家並非 私人,因證人之虛偽陳述,在他人是否因此被害,尚繫屬於執行審判或偵 查職務之公務員採信與否而定。該他人並非因其偽證行為,而直接或同時 受有損害,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所稱之被害人並不相當 ,自不得提起自訴 。
犯罪行為是指和有配偶的人結婚或二人以上同時和同一對象結婚。換句話說,上述「重婚罪」者的重婚對象,就是「相婚罪」的行為人,是要依「相婚罪」來處罰的
按刑法的通(相)姦罪,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交行為。
Chung You-Cheng 小四下 (2012/08/02 12:53):3人
最佳解內
我所提到 (A)選項「股東」改為 「董事」即可,這訊息不正確。
正確的犯罪被害人應該為「有限公司」,因為直接受害者是公司。
-----
公司被侵害,
雖股東、董事之利益亦受影響,但直接受害者為公司,當以該公司為直接被害人,應由公司之代表人代表公司,以公司名義提起自訴方為合法。
【裁判字號】:69年台上字第2400號
【裁判案由】:偽證等罪
【裁判日期】:民國 69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要旨】:按提起自訴以犯罪之直接被害人為限,而偽證罪之<直接>被害人為國家並非私人,因證人之虛偽陳述,在他人是否因此被害,尚繫屬於執行審判或偵查職務之公務員採信與否而定。該他人並非因其偽證行為,而直接或同時受有損害,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所稱之被害人並不相當 ,自不得提起自訴 。
參考資料:http://yamol.tw/note.php?id=10433&itemid=358279
因偽證罪是單純侵害國家OR社會法益的罪
他人並未因犯罪而直接受害
SO不得為告訴人
超難~~
真的....超難
完全沒聽過什麼叫做「派下員」...
Chung You-Cheng 小四下 (2012/07/27 07:22):2人
就找到的資料,供妳參考。
(A)股東的法律定義條款沒找到明確的,就恕我偷懶用一般定義。
參考來源:股東
股東是股份公司的出資人,又稱為投資人。股份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其權利及責任會於公司之章程細則中列明。
而公司的實際經營者,則是由股東會所選出的董事組成董事會,由董事會聘選出經營團隊,亦有股東或董事任用自己親族經營的家族企業。
一般小資來說,股東≒董事,
但對大型企業來說,實質經營權大多都落於持股居多的董事手上。
故 (A)選項的股東,改為董事應該就能選了。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祭祀公業: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
二、設立人:捐助財產設立祭祀公業之自然人或團體。
三、享祀人:受祭祀公業所奉祀之人。
四、派下員: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其分類如下:
(一)派下全員: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自設立起至目前止之全體派下員。
(二)派下現員: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目前仍存在之派下員。
五、派下權: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所屬派下員之權利。
六、派下員大會:由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派下現員組成,以議決規約
、業務計畫、預算、決算、財產處分、設定負擔及選任管理人、監察人。
EX:中元節大多家庭會在家門口或廟口擺設供桌祭拜好兄弟(祭祀公業),
擁有派下權的派下員,基本上為該戶全體成員,
而供桌祭品的所有權,歸於派下員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