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下列何種情形不得為免訴判決?
(A)被告死亡者
(B)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C)時效已完成者
(D)曾經判決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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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9), C(7), D(5), E(0) #358663

詳解 (共 3 筆)

#452155

刑訴法第303條: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
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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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942

刑訴法第30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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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796


A

303條  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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