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關於刑事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
(B)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C)不服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如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原審法院應認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逕以裁定駁回之
(D)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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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43), C(653), D(37), E(0) #358666
統計: A(62), B(43), C(653), D(37), E(0) #358666
詳解 (共 4 筆)
#431536
| 第 361 條 |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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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034
第 二 章 第二審
第 361 條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 362 條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 367 條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 三 章 第三審
第 375 條
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最高法院為之。
最高法院審判不服高等法院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亦適用第三審程序。
第 382 條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第三百五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理由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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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296
可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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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050
二審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逾期未補再命補
三審上訴10日內不補,毋庸命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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