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關於緩刑之宣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刑之宣告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刑,符合規定,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B)緩刑宣告期間為2年以上5年以下
(C)緩刑宣告之期間,於宣判時即時起算
(D)緩刑宣告時,不得同時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數額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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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17), C(8), D(3), E(0) #358649
統計: A(18), B(117), C(8), D(3), E(0) #358649
詳解 (共 2 筆)
#446392
A緩刑係法院對被判處二年(少年犯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之被告,同時宣告於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其刑以勵犯人遷善之制度。
C緩刑宣告之期間,於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D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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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980
刑法74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刑訴253-1 II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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