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
6. 依據行政訴訟法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但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
(B)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應於上訴或抗告理由中表明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提出於高等行政法院為之
(C)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
(D)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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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 B(330), C(69), D(52), E(0) #1527683

詳解 (共 6 筆)

#2678885

第 235 條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前項上訴或抗告,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B 的答案是否是錯在"得"不是"應"阿

而且法條是第235條才對吧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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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7616
B是按235條,應該是錯兩個地方:1.是"得",不是"應"。 2.只有"違背法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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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6612
行政訴訟法229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
(共 56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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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3872

(C)提出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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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1351
B選項錯在提出於原地院行訴庭為之
把他理解成跟訴願類似的模式,
上訴審查的是上級,但會透過原院行訴庭,有點類似原處分機關藉此知道哪裡被挑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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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3876

更正:上面解答是B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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