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行政訴訟法之說明,下列何者有誤?
(A)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B)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不停止執行
(C)當事人應由兩造向受訴行政法院陳明後,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基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在此限
(D)公務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行政法院得調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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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9), B(306), C(71), D(58), E(0) #1527681

詳解 (共 5 筆)

#1667119
正確為~~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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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143條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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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43條: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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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332

(A)(B)

行政訴訟法

第143條

1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2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3  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4  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C)
行政訴訟法
第 183 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在此限。
2  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行政法院陳明。
3  行政法院認第一項之合意有礙公益之維護者,應於兩造陳明後,一個月內裁定續行訴訟。
4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5  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因第一項合意停止而受影響。

(D)
行政訴訟法
第 164 條
1   公務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行政法院得調取之。如該機關為當事人時,並有提出之義務。
2  前項情形,除有妨害國家高度機密者外,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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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9861
原本題目:

4. 關於行政訴訟法之說明,下列何者有誤?(A)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B)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抗告不停止執行 (C)當事人應由兩造向受訴行政法院陳明後,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基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在此限 (D)公務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行政法院得調取之

修改成為

4. 關於行政訴訟法之說明,下列何者有誤?(A)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B)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不停止執行 (C)當事人應由兩造向受訴行政法院陳明後,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基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在此限 (D)公務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行政法院得調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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