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屬公權力行政?
(A)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對於清寒學生「給予助學貸款」
(B)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對於原眷戶「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
(C)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提供花卉博覽會接駁專車」
(D)依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收購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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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8), B(4152), C(620), D(252), E(1) #281680
統計: A(1098), B(4152), C(620), D(252), E(1) #281680
詳解 (共 10 筆)
#2445437
我的看法是這樣
(A)的「給予助學貸款」
根據雙階理論,因為已經審查過了。所以才會給你錢啊。所以這部分是私法
(B)「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
就私經濟的角度來說,不可能會給你「權益」這種東西吧,能夠給予權益的只有國家使用公權力給你
(C)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提供花卉博覽會接駁專車」
這也是國家居於私人的角度所做的行為吧。國家跟民間廠商招租,讓民間廠商提供專車吧
這跟高權或是單純高權無關吧
(D)「收購再生能源」
這個也是明顯的私經濟行政
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換成「土地徵收」就是公權力了
如果有被阿摩拿出來販售的話請通知一聲,因為阿摩永遠都不會通知我的回答有沒有被拿來鑽石販售。
感謝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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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024
B 簡單說就是,機關依法律"准許"眷戶申請的補助,係行政處分(給付行政雙階的第一階段)。當然,之後給補助款則屬事實行為,係私經濟行政(給付行政雙階的第二階段)。ACD均為私經濟行政。
別被題目的太拐彎抹角騙到,化繁為簡答案就浮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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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923
支持11F~
(B)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對於原眷戶「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
很明顯就是雙階理論的第一階段!
而(A)因為已經給予貸款,所以已進行到第二階段的私經濟行政了!
至於(C)接駁專車是以私法行為之方式,由民營業者擔負運輸服務的角色完成公共利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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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50
選項C,沒有強制力,讓人民任意性地使用,不一定有對價關係,很像私法形式的給付行政。
在實務上,傾向把C認定為私經濟行政,而非單純高權行政,以便與國賠切割。因為若認定成單純高權行政,假設發生事故,可能引發國賠的問題。
選項C,尚有此一說,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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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59
a選項是私經濟行政中,行政私法類型;即國家為了達成行政之目的,以私法形式促成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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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144
下列何者為公權力行政,其爭議適用行政爭訟程序? 選項答案是 A or C
A.對清寒學生的助學貸款 → 行政私法 (私法關係→民事訴訟)
B.消防器材的採購 → 行政輔助 (私法關係→民事訴訟)
C.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徵收→公權力行政 (公法關係→行政爭訟)
D.報廢公用物品的出售→ 純粹市場交易 (私法關係→民事訴訟)
◎ 對清寒學生的助學貸款 原則上選項:行政私法(私法關係) 該題會有A答案,應該是有人去爭取的,其論點應該是採「雙階理論」 第一階段:核准其清寒學生助學貸款資格→行政處分 (公法關係→行政爭訟) 第二階段:實際貸予款項→借貸契約 (私法關係→民事訴訟) 所以在選的時候,還是C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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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686
A是行政契約
雙方你情我願
公權力行政又稱高權行政 是居於統治主體所為的行政行為
至於C為單純高權行政 並非是"公權力行政中"
而是公法行政分為公權力行政與單純高權行政(公權力之給付行政)
雙方你情我願
公權力行政又稱高權行政 是居於統治主體所為的行政行為
至於C為單純高權行政 並非是"公權力行政中"
而是公法行政分為公權力行政與單純高權行政(公權力之給付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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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5105
最高行政法院90年判字第94號判決摘錄:「惟查原告係以原眷戶之承受人向被告申請承受輔導購置住宅之權益,被告即應依眷改條例第五條予以審核其是否符合原眷戶之條件、是否有
權承受,而為准駁之處分。原告並非軍人,與被告間無上下服從關係,被告亦非依其
內部自定之行政規則以決定原告有無承受原眷戶之資格,其審核悉以眷改條例為依據
,此與經由行政權之單方措施,即可合法要求他方負擔特別義務之特別權力關係有別
,被告否准其申請,顯係政府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原告對之不服,自得提起訴願。訴願決定未查,遽依特別權
力關係,認原告不得提起訴願,從程序上予以駁回,再訴願決定未加以糾正,均有未
合。原告起訴就此為指摘,為有理由。合依首開規定,發交該管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依新法審理,以昭折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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