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99 號解釋,下列何種憲法規定,不得以修憲之方式變更之?
(A)總統之選舉方式
(B)總統之任期
(C)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
(D)國民大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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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 B(150), C(6626), D(267), E(0) #198167

詳解 (共 5 筆)

#190282
釋字第 499 號 (節錄)
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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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843
民主共和
國民主權
人民權利
權力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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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597
釋字第499號 國民大會自肥案
國民大會想修憲自肥, 大法官解釋說
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的條文不能修改.
算是很重要, 有故事性的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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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070
給樓上
我們總統的選舉方式,不是有改過嗎?
不過,是從間接變成直接民選,所以並未違反國民主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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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679
請問各位前輩:總統之選舉方式 可以變更嗎?
若可以變更,不就是違反國民主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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