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40 號解釋認為,當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違反憲法保障之何種權利?
(A)受益權
(B)自由權
(C)平等權
(D)參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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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4), C(1043), D(101), E(0) #19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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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290
釋字第 340 號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七條之意旨有違,應不再適用。

憲法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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