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出租人之義務?
(A)負擔租賃物之稅捐
(B)租賃物之修繕義務
(C)租賃物之交付及保持義務
(D)對租賃物應負善良管理人之保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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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4), B(268), C(546), D(4658), E(0) #357459
統計: A(774), B(268), C(546), D(4658), E(0) #357459
詳解 (共 10 筆)
#463351
善良管理人的責任是"承租人"的責任,非出租人的責任。
| 第 432 條 |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 持其生產力。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 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 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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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724
- <民法>第427條:「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 <民法>第429條第1項:「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 <民法>第423條:「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 <民法>第432條第1項:「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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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472
民法
(A)第 427 條 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B)第 430 條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C)第 423 條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D)法無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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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425
交付、維持、瑕疵擔保、修繕、負責稅捐、費用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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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762
用簡單的例子來說,假設你租了一間房子,房屋稅是房東出,不是你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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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464
因為房子還是出租人的,所有權在出租人手上,應由其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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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9735
我以為受有報酬者,才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沒想到房客也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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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807
怎麼不是(A)呢!?
有誰可以舉例可給讓我看嗎?多謝ˇ_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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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305
謝謝兩位同學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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