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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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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 - 95 警察升官等考試_警正_消防人員:刑事法(刑法、刑事訴訟法)#8525
> 試題詳解
原則上對於系爭案件之待證事實,有所見聞之自然人均得充當證人。但下列那一種人不具證人之資格?
(A)被告
(B)兒童
(C)心智缺陷者
(D)告訴人。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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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20), C(107), D(24), E(0) #358250
詳解 (共 2 筆)
吳安琪
B2 · 2019/05/18
#3357783
被告就算說謊也是被歸類 不可期待性 不...
(共 2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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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國
B1 · 2013/07/27
#697983
被告
不具證人之資格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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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試題
警方查獲甲偽造7-11之icash卡,已大量流入社會,且有使用情形,下列有關對甲之處斷何者錯誤? (A)甲成立刑法第201條之1第1項偽造支付工具罪 (B)甲成立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行使偽造支付工具罪 (C)依甲偽造之icash卡張數論斷成立罪數 (D)偽造之icash卡及查獲之相關供偽造之器械原料,不問是否屬於甲,均沒收之。
#358251
依新修正之假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為達到防衛社會之目的,修正將無期徒刑得假釋之條件提高至執行逾二十五年,始得許假釋 (B)鑑於累犯矯正不易,無期徒刑累犯之假釋條件提高為執行逾三分之二,有期徒刑累犯之假釋條件則仍為執行逾二分之一,始得許假釋 (C)為保障人權,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不論多寡,均可算入已執行之期間內 (D)近年來多起震撼社會之重大暴力犯罪,均因被判處無期徒刑後獲得假釋,再犯危險性高,故修法時仿美國「三振法案」之精神,對於三犯之重刑犯罪者採取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之規定。
#358252
甲被傳喚出庭作證,不論法官問什麼問題,甲自始至終都保持緘默,下列情形何者正確? (A)甲與被告為結拜兄弟,得拒絕證言 (B)甲為被告之同居女友,得拒絕證言 (C)甲害怕作證後被告會記起來其曾向其借錢尚未歸還,得拒絕證言 (D)甲無任何理由,就是拒絕具結及作證,法院得處甲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358253
被告有現役軍人身分,則下列情形何法院有審判權? (A)有現役軍人身分時犯罪,無現役軍人身分時被發覺-普通法院 (B)無現役軍人身分時犯罪,有現役軍人身分時被發覺-普通法院 (C)起訴時無現役軍人身分,審判時始有現役軍人身分-普通法院 (D)不知有現役軍人身分而予以起訴,審判時適其現役軍人身分消滅-軍事法庭。
#358254
甲因車子擦撞被帶至警察局製作筆錄,甲不服警察指示,一方面,將辦公室之座椅踢壞;另一方面,大罵警察三字經,並推倒製作筆錄之員警。請問下列那一項罪名甲不可能成立? (A)刑法第138條毀損公務上掌管文書物品罪 (B)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C)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執行職務公務員強暴脅迫罪 (D)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
#358255
有婦之夫甲(成年人)在網路聊天室認識15歲高中生乙,兩人相約租屋同居,並發生性關係。請問下列那一項罪名甲不可能成立? (A)刑法第227條第3項與幼年男女性交罪 (B)刑法第240條第1項和誘罪 (C)刑法第239條通姦罪 (D)刑法第241條第3項準略誘罪。
#358256
刑法修正後將行為後法律有變更如何適用法律,從「從新從輕」原則改採「從舊從輕」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雖然說優先適用「行為時法」,惟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其實是優先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B)性侵害強制治療之處分適用裁判時法 (C)刑法第2條第1項所稱「法律」,包括實體法及程序法在內 (D)行為時之法律無處罰之規定,依刑法第2條第1項比較新舊法,適用舊法。
#358257
甲夥同乙殺丙報仇,丙被刺二刀後,乙因覺得與丙無冤無仇,毋需致丙於死地,遂勸甲罷手,甲不聽勸,乙只好打110,此時恰好巡邏警察路過將丙送醫救治,幸未死亡。請問依修正後刑法第27條第2項之規定,甲、乙之行為如何論斷? (A)因丙未死亡,甲、乙二人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減輕或免除其刑 (B)因丙未死亡乃是警察恰好路過送醫急救,非因防止行為所致,甲、乙二人成立殺人罪障礙未遂,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C)雖丙未死亡乃是警察恰好路過送醫急救,但乙已盡力為防止行為,故甲成立殺人罪障礙未遂,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乙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減輕或免除其刑 (D)乙打110不是防止行為,甲、乙二人均成立殺人罪障礙未遂。
#358258
乙欠甲新臺幣二十萬元,甲屢次討債乙均避而不見,某日甲偶遇乙,遂揚言在三日內乙如果不歸還債款,將到法院告乙,並強制執行其財產。請問甲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 (A)甲無罪 (B)甲成立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 (C)甲成立刑法第346條第2項恐嚇得利罪 (D)甲成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358259
甲為向產物保險公司詐領汽車強制險理賠金,偽造地檢署開立之「相驗屍體證明書」、交通分隊開立的「交通事故證明書」,在尚未請求理賠前即被查獲,請問甲不可能成立下列何種罪名? (A)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 (B)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C)刑法第218條第1項偽造公印或公印文罪 (D)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358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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