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條 教師參加進修、研究,得按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依規定補助進修、研究費用。
二、依規定向機關、機構或團體申請補助。
三、依規定改敘薪級。
四、協助進修、研究成果出版、發表或推廣。
五、列為聘任之參考。
六、列為校長、主任遴(甄)選之資績評分條件。
七、進修、研究成果經採行後,對教師或服務學校業務有貢獻者,依規定核給
獎金、請頒獎章或推薦參加機關、機構或團體舉辦之表揚活動。
前項第六款之規定,以適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為限。
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另訂其他獎勵規定。
在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中,教師參加進修、研究,得予以獎勵,下列那一項不是獎勵方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