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甲教唆乙去傷害丙,並再三叮嚀乙千萬不要鬧出人命。乙聽之,卻出手過重將丙給打死。應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A)甲、乙成立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
(B)甲、乙各自成立傷害致死罪
(C)甲成立教唆傷害罪、乙成立傷害致死罪
(D)甲成立教唆傷害罪、乙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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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9), B(137), C(4567), D(1266), E(0) #168226
統計: A(389), B(137), C(4567), D(1266), E(0) #168226
詳解 (共 10 筆)
#153552
教唆犯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 依其教唆之罪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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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846
這題已說是"教唆":被教唆之人 原本沒有犯意
所以也沒也犯意聯絡 (他不是基於自己想犯罪所以合謀去犯行的)
傷害致死為加重結果 所以要看甲是否得"預見"
照理來說 傷害行為本就有致死之風險 非不能預見
但本題甲特別強調不要鬧出人命
所以他對於致死結果 不能預見也不願意其發生
所以不負加重責任 只論以教唆之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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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194
刑法277條2項傷害致死罪 本條規定即是加重結果犯,法條的組成就是277條1項之傷害罪加上276之過失致死罪.
"過失"要怎麼教唆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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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087
甲已再三囑吒了,重大偏離因果,致死不能歸咎於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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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19276
cf
甲教唆乙傷害丙,乙出手太重,居然打死丙。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A)甲成立傷害罪,乙成立傷害致死罪
(B)甲成立傷害罪,乙成立過失致死罪
(C)甲乙均成立傷害致死罪
(D)甲無罪,乙成立傷害致死罪
| 答案:C 難度:適中0.618135 | 統計: A(173),B(55),C(484),D(10),E(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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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648
為什麼不能選「過失致死」而是 「傷害致死」呢
這兩個要怎麼判斷
這兩個要怎麼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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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663
以教唆的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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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857
怎麼感覺好像跟之前答案不一樣!?是我記錯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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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678
原來如此,感謝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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