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何者情形,則不在此限?
(A)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B)行政機關主觀上認為不必要時
(C)已調查證據完畢
(D)受處罰者未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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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93), B(322), C(226), D(303), E(0) #231646

詳解 (共 2 筆)

#446159


行政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 二、已依職權或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行聽證。 三、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四、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 五、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六、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七、法律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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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03&行政罰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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