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8 下列何者不適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A)國立大學法律系系主任
(B)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C)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受訓學員
(D)內政部政務次長
統計: A(858), B(2196), C(671), D(2610), E(0) #3143428
詳解 (共 10 筆)
憲法第56條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政務委員
中華民國的不管部長稱為政務委員,置於行政院之下,其官職與各部會首長同級
政務次長
中華民國在大陸時期就設立「次長」一職作為副部長之稱,並在遷往臺灣後沿用至今。現今中華民國政府的編制當中,各部部長之下設有2名「政務次長」(Deputy Minister)、1名「常務次長」(Vice Minister),前者屬於政治任命的政務官,簡稱政次;後者則是依據國家考試所任用的公職人員,簡稱常次
行政中立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行政中立法第17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問題】
公務人員無論是否於上班或勤務時間,抑或有無請假,均不得從事之政治活動或行為有哪些?
無論是否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均不得從事之政治活動或行為,僅限於「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 候選人」所從事之特定高度政治性活動或行為,其範圍如下: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 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 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七、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結論】
政務次長 → 政治任命的政務官
行政中立法 → 人的範圍 → 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準用對象【參照: 行政中立法第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