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範圍與對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若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亦應受懲戒
(B)公務員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戒
(C)適用對象包括政務人員
(D)不適用於退休或離職之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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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301), C(203), D(2762), E(0) #2822797
統計: A(110), B(301), C(203), D(2762), E(0) #2822797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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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第 1 條
公務員非依本法不受懲戒。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法之規定,對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之行為,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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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1 條
公務員非依本法不受懲戒。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法之規定,對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之行為,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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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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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並未明文規定懲戒對象之範圍,實務上對於公務員應受彈劾懲戒對象之適用範圍,係採廣義公務員說,故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對象應包括:
- 政務人員。
- 法定機關任用或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 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 公營事業機構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該機構代表其執行職務之人員。
- 民選地方首長。
- 軍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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