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內政部核准徵收土地,並由地方政府對土地所有權人核發補償,係基於下列何項理論?
(A)既得權說
(B)公用徵收說
(C)特別犧牲說
(D)社會職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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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605), C(9736), D(11), E(0) #153872
統計: A(39), B(605), C(9736), D(11), E(0) #153872
詳解 (共 9 筆)
#201814
特別犧牲說:即政府因公益目的之行為或不行為,使他方有不公平情事,則應予以相應對等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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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158
依據大法官解釋應該沒有公用徵用說這一說法
所以才選特別犧牲說吧!
只是參考書都會把徵收跟特別犧牲分開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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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330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400 號 |
|---|---|
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85年4月12日 |
解釋爭點 | 行政院就有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不予徵收之函違憲? |
解釋文 |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行政院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七月十四日台六十七內字第六三○一號函及同院六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台六十九內字第二○七二號函與前述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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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196
特別犧牲說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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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646
特別犧牲說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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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006
336,40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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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805
那這件事不算是公用徵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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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8547
感謝最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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